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和审查“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局曾在《关于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通知》(国事登函[2000]4号)文中提出“这次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均定为2002年3月31日”。鉴于一些地方目前尚未完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工作,而现在距2002年3月31日已不足1年,为方便事业单位,请你们将9月1日后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顺延为2003年3月31日。即打印为“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至2003年3月31日”。
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