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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设在地方的事业单位(含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均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登记范围。国家统计局设在地方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考虑到这些单位数量较多、分布偏远,为方便其登记管理,经商国家统计局并报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所属省级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省级以下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地方登记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登记管理。省及省以下登记管理机构对这些单位的具体登记管理分工,由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级编办决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002年6月12日

  抄送: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共印45份)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电话:0451-82638264 传真:0451-82602798 电子邮件:hljsydj@163.com 投稿邮箱:hljsyd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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