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登函[20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编办审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但考虑到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为方便这些单位申办登记,经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宁波、厦门、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支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实施登记管理;其中宁波、厦门、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分别由宁波、厦门、深圳、珠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实施登记管理。
三、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支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已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了登记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申请变更登记或年检时,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以上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并换领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换领新证书的,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已换领新证书的,到该证书的颁发机构办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004年3月29日
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