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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顺延的通知(2001年8月30日)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和审查“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局曾在《关于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通知》(国事登函[2000]4号)文中提出“这次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均定为2002年3月31日”。鉴于一些地方目前尚未完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工作,而现在距2002年3月31日已不足1年,为方便事业单位,请你们将9月1日后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顺延为2003年3月31日。即打印为“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至2003年3月31日”。

  2001年8月30日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电话:0451-82638264 传真:0451-82602798 电子邮件:hljsydj@163.com 投稿邮箱:hljsyd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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