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事登[2014]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9号)精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
附: 1、《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〇××年××月××日
附件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年 月 日
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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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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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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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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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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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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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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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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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业务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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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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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
拟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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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
财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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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情况属实。
财务负责人: (财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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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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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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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确认证明主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确认证明的截止日期为申请登记的时间。
三、确认的开办资金数额等于其中各项资产数额的总和。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不包括下列资产: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四、确认证明需依不同情况选择提供申请登记时的资产负债表(申请日之前90日内)、开办资金进账单、财政拨款证明、实物资产划拨文件及划拨单等证明材料。
五、确认证明需申请登记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举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确认。
六、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承诺开办资金确认数额的真实性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附件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年 月 日
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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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
开办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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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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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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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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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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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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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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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业务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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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财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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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
财务负责人: (财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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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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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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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确认证明主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确认证明的截止日期为申请登记的时间。
三、确认的开办资金数额等于其中各项资产数额的总和。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不包括下列资产: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四、确认证明需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五、确认证明需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确认。
六、事业单位承诺开办资金确认数额的真实性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