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编委办:
为积极稳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央编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要求,现将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以及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一)调整年报通知形式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是事业单位的法定常规性年度工作。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年报公示制度已逐步成熟、稳定,按照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的要求,以及借鉴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法,今后无特殊改革要求,不再制发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纸质通知,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改在“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和“哈尔滨机构编制网”公告,供事业单位掌握和使用。
(二)调整年报报送程序
事业单位网上提交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后,不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详见附表一)。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打印。登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下载打印。
2、举办单位审查。将下载打印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签署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3、网上提交。登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上传全部有关材料,并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注意,务必将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及资产负债表(加盖本单位财务章及主管局公章)逐页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栏,作为已通过举办单位审查的佐证材料。
4、网上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将通过“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材料存档。纸质年度报告有关材料不需送交登记管理机关,由事业单位自行留存,以备后续监督抽查。
(三)其他有关要求
请各部门(单位)将有关工作变化及时通知所属事业单位,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认真执行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市编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在“哈尔滨机构编制网”和“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
(一)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
将各类申办事项及咨询查询等服务全部纳入一个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一站式服务。服务窗口设在市政府1609房间(办公电话84664295),取消原市民大厦服务窗口。
(二)实行审批“最多跑一次”或者“零跑路”
实行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以及“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实现登记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公示、咨询查询、投诉建议全事项网上办理,受理、审查、核准、通知、公告“一条龙”服务。事业单位只需要到现场一次,递交纸质材料便可以领取法人证书。面向办公地址在外地的事业单位,开通邮寄送达业务,在接受各单位通过快递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经事业单位授权同意,也可以邮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至各单位。
(三)建立健全窗口服务机制和制度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首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受理及事项办理全过程的督办工作。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对网上提请办理的事项,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或电话予以确认或回复。
(四)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根据业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对受理、审查环节进行整合,并细化明确各环节职责边界、审查要点及依据、审查方式、办结时限等要求,避免重复审查或“简单事项复杂办”。
(五)精简办理要件
对于市编办批复的文件、发放的法人证书,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只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
不再接收年度报告纸质材料,改为由事业单位将经举办单位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资产负债表(加盖本单位财务章及主管局公章)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栏,年报相关纸质材料由事业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抽查使用。
取消“法人证书遗失事前公告”,改为补领后由市登记局免费在网上发布。
附件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指南》
附件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