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登记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登记管理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就变更登记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登记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打印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均为核准变更登记的时间。
二、对按照规定尚未进行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后换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仍为变更前原证书上打印的截止日期。例如: ××事业单位于2002年11月2日被核准变更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的有效期是“自2001年11月28日至2003年3月31日”,变更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应为:“自2002年11月2日至2003年3月31日”。
三、对已经过年检,原证书上贴有年检标签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后换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最近年度“年检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期延至的日期。例如:××事业单位于2002年11月2日被核准变更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的有效期是“自2001年4月28日至2002年3月31日”,证书上的“年检标签”标明“证书有效期延至2003年3月31日”,变更后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应为:“自2002年11月2日至2003年3月31日”。
20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