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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
时间:2014年12月0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交和审查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据此,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均定为××年3月31日。

  二、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核准设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定为次年的3月31日。例如:2002年2月8日核准设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有效期自2002年2月8日至2003年3月31日”。

  三、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核准设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定为满一年后的3月31日。例如:2002年9月1日核准设立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有效期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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