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哈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省直哈外(即哈尔滨市辖9区之外,下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权限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哈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原则上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设区的市级、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但省直哈外事业单位在工作落实上确有困难或不便的,可仍按原有方式管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授权两总局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二、目前在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省直哈外事业单位,权限调整过渡期内仍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交接工作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有关规定及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市(地)、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权限调整承接准备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