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登函〔2014〕8号
关于办理举办单位调整有关事宜的复函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变更举办单位问题的请示》(晋事登字[2014]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对该问题研究深入严谨,原则同意你们的思路。现将我局意见回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举办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用于记录设立登记时举办主体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不属于法人登记事项范围。因此,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不适用一般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相应调整证书刊载事项,换发新证书:一是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二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依据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办理。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不宜办理“举办单位”调整事宜。如举办单位决定不再举办某事业单位,应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此复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