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编办发[2017]27号
关于印发《开展事业单位法人
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
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和省编办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有关精神,围绕创新监管方式和规范监管行为,将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抽查范围和比例
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登记局)管辖权限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均纳入抽查范围。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登记局组织对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一次以上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抽查基数。
三、抽查方式和内容
(一)抽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抽查内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等,主要包括:
(1)检查年度报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是否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7)实际使用的名称、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抽查步骤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开始,到该年12月底前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抽查准备。市登记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方式等。按要求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年度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局执法人员收集梳理被抽查对象的公示信息,准备相关资料,并下达《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附件2)。
(二)自查自纠。被抽查事业单位法人自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对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示自查表》(附件3),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开展抽查。市登记局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被抽查单位的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4),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四)整改规范。市登记局根据抽查情况,向被抽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对于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市登记局要向其下发整改意见,各单位要对照整改意见认真及时整改,并按期反馈整改情况。
(五)抽查公示。市登记局要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在“齐齐哈尔事业单位在线”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重要举措。市登记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程序组织抽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抽查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督促指导。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要积极配合,认真自查自纠,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对不予配合抽查的,要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齐齐哈尔事业单位在线”向社会公示。
附件1-齐齐哈尔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
附件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自查表
附件4-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