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策法规 | 服务指南 | 登记管理机关 | 登记管理信息 | 登记管理论坛 | 设立登记 | 网上投诉
服务指南
 
设    立
变    更
年    检
补    领
注    销
表格下载
服务指南
 
格式文本下载
地方网站
哈尔滨 齐齐哈尔
牡丹江 佳木斯
大庆 鸡西
双鸭山 伊春
七台河 鹤岗
森林工业总局 农垦总局
大兴安岭 绥化
黑河
友情链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网
国家登记局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网
be365
绥化市机构编制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年09月09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441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党政办公中心B座526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0455-8388770 传真:010-52818549 电子邮件:webserver@scopsr.gov.cn 投稿邮箱:tg@scopsr.gov.cn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京ICP备案:13022218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10-2012 www.scopsr.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