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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伊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01月05日

伊编办〔20173

 

 

伊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提交时间

201711日至2017331

二、年度报告对象

已在伊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此外,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年度报告报送程序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等有关资料。从2016年起,我市将全面采用网上提交与纸质提交同步进行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纸质材料提交前,各单位需登陆“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gjsy.gov.cn/),进入“事业单位用户登录”,点击“试点省:申请设立登记”、“试点省:申请变更登记”、“试点省:申请年度报告”、“试点省:申请证书补领”等需办理的业务。用本单位二维码图片登陆后,按步骤填写相应业务表格,同时按系统要求直接上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住所证明”、“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等附件(有关附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各事业单位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自行存档,以备后续监督抽查。涉密事业单位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二)提交年度报告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事业单位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本年度活动情况和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新增加保密内容审查,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签署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三)每年11日至331日是法定年度报告上交时间,各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把握好时间节点,自41日起对未按照时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将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冻结、废止,并转入“失信单位、失信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和审查方式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它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由集中时间进行改为全年度进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对年度报告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对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将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年度报告公示的平台

年度报告公示是年度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主体是事业单位,为便于社会监督。我办将在 “伊春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51696818.com/yichun/)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七、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所有事业单位都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但由于在实际中,有些单位确实不宜公示,我们可以考虑按以下情况把握:一是批复成立文件涉密的事业单位可以不公示;二是对极少数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敏感,或因改革进行中等原因,确实不宜公示的事业单位,需经登记管理部门审定后免予公示。

八、其他

(一)各单位收到此通知后,请尽快联系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二维码登录图片,开展本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所领取的本单位二维码图片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

(二)从2016年起,事业单位采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各单位请及时更换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新版事业法人证书有二维码标识,旧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0176月前废止。

联系人:齐安伟  彭佳             

电 话:0458-3878529                    

QQ工作群321528192

 

   伊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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